【预付式消费新规,恶意逃避需承担惩罚性赔偿】
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相关权利义务。近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适用该司法解释,判决恶意注销公司、逃避消费者退款申请的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消费营商环境。
全文阅读:http://t.cn/A6FFPXfV
【预付式消费新规,恶意逃避需承担惩罚性赔偿】
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相关权利义务。近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适用该司法解释,判决恶意注销公司、逃避消费者退款申请的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消费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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