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录客 25-08-08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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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们作为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高斯)业绩补偿义务人,在与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 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承诺:*ST 高斯2023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若*ST 高斯未完成前述业绩,刘潭爱应在*ST高斯2023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1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ST 高斯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承诺净利润减去承诺期内当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ST 高斯2024年4月16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ST 高斯2023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8,211.45万元。根据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中公开披露的承诺,你们应当向*ST 高斯补偿13,211.45万元。截至目前,你们仍未按照公开披露的承诺履行前述补偿义务。
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行为。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