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警方通报工人遭枪击身亡#
1、本案不属于客体错误。
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客体错误中的客体是指犯罪客体,即犯罪行为侵害的、为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
因此,客体错误中所涉及的两种利益必须被刑法所保护。本案中,行为人主观目的是打猎,而普通的野生动物资源(如野兔、野鸡等)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利益。
综上,本案不属于客体错误。如果行为人主观目的是狩猎野生保护动物,则属于客体错误。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2、本案没必要适用事实认识错误理论。
事实认识错误是为了解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或者故意犯罪既遂,也即发生在故意犯罪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才有理论研究的价值。本案中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仅具有犯罪过失。同时,由于过失犯罪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未完成形态的问题。因此,只需判断本案是否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没必要适用事实认识错误的认定规则。
3、本案是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属于广义的事实认识错误。
参见《考试分析》第36页:
人们在日常生活或者工作中,可能因为误认了对象或误用了方法而造成损害后果。例如,在狩猎时把人误认作野猪而击毙;在医疗中因打错针、发错药而致人死亡等。也可能因为误认了事实(如误把便衣警察的盘查认作罪犯打劫),而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性质是正当、合法的(行为性质错误)。常见的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的悄形。这类错误广义上也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因为行为人本来就没有犯罪的故意,所以不成立故意犯罪,仅存在有无犯罪过失的认定问题。
本案中,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开枪打猎的行为合法,但客观上却属于犯罪行为,故属于上述行为性质错误。#决战考研#
发布于 重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