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为立功花3万买犯罪线索#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对于已经案件在身的嫌疑人,这个时候是非常可能有立功的情况发生,毕竟这个对于自己未来的量刑是非常有帮助的,因为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切记不要耍小聪明也不要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否则一切皆为空。
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应认定为立功,任何人都不应从其非法行为中获利。如果这些买来的线索被认定为立功,无异于鼓励犯罪分子制造犯罪的方式获取立功表现,所以对于立功线索一定要进行实质审查,确保来源合法。#热点观点##律师说法# http://t.cn/A6s7WgXV
发布于 江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