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列郎
25-08-09 16:28

《意外保险法》这个法律本来在开启社保立法的“皇帝诏书”颁布前就有了第一套草案,但直到三年后才得以通过。

首先在《意外保险法》之前,同样有个前体《铁路、矿山等经营活动造成人员伤亡的赔偿责任法》,旨在要求企业对其无过失的工方的伤亡负责,责任法对资方而言意味着上不封顶的赔偿金,对工方而言意味着艰难的举证义务和复杂的程序,于是资方工方之间不得不为了赔偿金展开激烈对抗;而这对国家官僚们则意味着雇员雇主鱼水情没了,和谐社会没了。因此,各方都要求改革。

俾斯麦最初的计划是用保险的形式来支付原来的“赔偿”,成立一个帝国保险局来管理所有保险,并且由国家补贴承担一部分,但是在议院和国家官僚们的一致反对下而失败(尤其是国家补贴问题,除了SPD以外无人支持)。

而内政部长西奥多·洛曼的计划则是成立多个有自治性质的事故保险联合会,并在未来形成一个有群众代表机构功能的组织(左翼的马恩等人支持这个方案)。

经过俾斯麦的运作,最终方案是同一地区、行业的企业义务加入各自的事故保险联合会,资方享有各自的保险运营管理权力,强制承担全部保险费用,国家不需要负责补贴,金额按照企业的危险级别决定。

最后的《老年及残废保险法》的来源最为神奇,它的来源是……法国!按照俾斯麦自己的说法便是,凭“他长期居住法国”的经验发现,法国人对政府更加忠诚因为他们可以从政府那里领到养老金。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