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案子的判决逻辑,我是真没看明白。
综合媒体报道,这案子对应的案号是(2024)冀11刑初19号。
整个案情比较清晰,即死者生前酷爱家暴和蹂躏妻子,而其妻子在不堪忍受之下,趁其打砸泄愤之际,使用铁管抡砸后脑,在其倒地后又翻转其身体,继续用铁管击打其头颈部,最后导致其身亡。
在长期家暴这点上,有父亲+儿子+二哥+邻居+妻弟等多人证言作案,此外,死者生前还签署过相应的悔过书和保证书。
我为什么说我没看懂这案子的判决逻辑?
因为,哪怕不以故意杀人罪的从轻情节进行判决,如实供述罪行,存在自首情节,取得死者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种种从轻情节叠加,也可以降低到故意杀人罪通常判罚的最低档,即有期徒刑10年。
15年有期徒刑,整体上还是过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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