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时代,到底如何避免邵医生的悲剧重演?
1. 最近热搜三个事件:武大图书馆性骚扰案,广西防城港亮证女事件,周口邵医生被医闹网暴被迫“以死明志”悲剧。这三个事件虽然各自情况、法理不同,但其实共同涉及了一个当代社会的普遍现象:其中都有一个当事人,采取了通过短视频“随手拍”方式,加速传播诉求。
2. 在武大图书馆事件中,怀疑自己被性骚扰的女生杨某,通过拍摄对方手部在裆部的私密动作,意图固定证据。但经过举报、互联网发文和民事诉讼等多重维权手段,最终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不认定对方性骚扰,而更大可能是由于湿疹进行的抓挠行为。
3. 这个案件引发了好几个方向的激烈争议,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判决结果不利于杨某,她最初的拍摄行为被很多网友反噬,甚至认为对着一个异性的裆部长期“偷拍”,才是真正的性骚扰行为。但这纯粹是个事后诸葛亮的荒谬说法。
4. 在“亮证女事件”以及武大图书馆案衍生出的“粉衣男子深夜上门事件”中,则是另一番舆论倾向。这两个事件中体现的公权力或者假借公权力狐假虎威的恶言恶行,很快在社交媒体上迅速传播。能够在第一时间触动网友极大反应的,是权利被侵害的两个当事人当场拍摄的短视频。“亮证”和“粉衣”这两个画面感很强的词恰好说明了这一点。
5.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时候拍短视频是维权,什么时候拍短视频是侵权呢?
6. 从这两个事件中可以得出一个非常薛定谔的谬论——难道占理的时候,拍短视频就是维权;不占理的时候,就是侵权?问题是,占理还是不占理,很多时候需要司法判决、“蓝底白字”、“让子弹再飞一会儿”的多重反转之后,才能水落石出——何况所谓的“水落石出”也是一种推定的真相,谁也不知道百分之百的“真正的”真相。难道在此之前,“随手拍”行为只能是一种“侵/维二象性”状态吗?
7.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有三个值得关注的点,一定程度上对“随手拍”行为的合法性造成了一种左右手互搏的复杂状态。第一,“性骚扰”概念在民法法条中正式引入;第二,“隐私权”概念在民法法条中正式引入;第三,这一点其实相当重要——肖像权的侵权方式被大大放宽:之前只有贬损、侮辱、诽谤等负面形式属于侵权,现在只要未经对方允许,拍摄、发布对方肖像,哪怕是好评,都可能侵权。
8. 但这几乎与现实的趋势正好相反。现在,曝光地铁咸猪手、餐厅抽烟、游乐场插队、名山古刹不允许游客避雨的自制短视频比比皆是,而且成了一个发酵舆情、获得比打客服电话更快更管用的主要方式。这些行为,中规中矩地说,很多都有一个侵权的外观,所以根据近几年新生效的《民法典》,都应该一刀切地禁止吗?那如果下次,真的在图书馆有一个暴露狂,当事人难道无权自救吗?
9. 回到邵医生的悲剧当中,这个问题又要反过来多问一番:披着维权外衣的网络暴力又该如何治理呢?平台都在干什么?防城港深夜上门的“高效率公权力”这次又隐身到哪里去了呢?
10. 或者换一种说法,往更深层次问一句:平台是网络暴力唯一、最后的防波堤吗?它们不能,也不配吧……公权力可以一直美美隐身吗?显然不能。掌握国家公器的部门,才有最充足的资源调查真相,定纷止争。
11. 很简单一个道理:社交媒体虽然可以“升堂审案”,但社交媒体没法判刑。
12. 在蓝底白字出现之前,很多时候对于哪条内容是在鸣冤叫屈、哪条内容是在网暴众说纷纭。平台不能袖手旁观,但让它宁可错杀三千、不要放过一个?这时,是否可以考虑,让平台算法识别出涉及“指向具体人或事件、且该事件涉及重大侵权甚至犯罪”时,平台有权(义务?)尽快知会有关政府部门及时介入呢?同时,推广某些社交媒体试行的信息标注功能,让这类敏感信息有一个被及时纠偏、补充信息的入口,在存在不实信息可能性时,及时限流或者澄清,不至于迅速形成一个压死骆驼的谣言草垛?
13. 这些想法也许有用,但平台自己说了没用,需要配套的制度甚至立法,这样才能更清楚界定分工,防止公权力在必要时刻甩锅,甚至反手扣一个“堵群众嘴”的帽子。
14. 这些都是在未来值得思考和尝试的。邵医生的悲剧,其实并不是往常典型意义上的“众口铄金”、滚雪球式的传播量巨大的失控网暴。折腾来折腾去,一共就那十几个账号,现在想来就更觉得令人悲愤了。虽然平台清理了一些视频,但如果邵医生家人报警后没有被置之不理呢?如果骚扰邵医生线下生活、工作单位的人被及时法办了呢?事情结果会不会不那么悲剧?该有人保护邵医生的时候,该保护她的人又去哪儿了呢?
15. 拭目以待这次的调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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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