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系统绝对不是万能的。经常出现的,就是立法的立意很高,也会有很典型的案例,但是现实中就一个案例,接着不执行了。所以对个体来讲,遇到了就是遇到了。这里面最典型的其实也是婚内强奸。我们国家这里有个很有名的典型案例,发生在1999年。具体就是安徽凤阳的李某强奸案。
简单说就是那个年代,农村普遍早婚,并且夫妻间主要靠媒人介绍,没什么感情基础,办了婚礼就同房。当时同房时女方直接报了男方强奸,就抓了男方判了3年。抓了人无罪释放要追责的,所以就是底格去判。
为什么判呢?
按照强奸罪是可以讲通的。但是民众不接受这样的解释。他们觉得夫妻之间,怎么就算强奸了呢?当时想的办法是说没领证。女方当时是19岁。所以是只成年了,没到20岁法定婚龄,说没领证算强奸。
那当时那些专家就不干了,按这个说法,逻辑上不就成了同样的行为,领了结婚证就合法,没领证就不合法,难道结婚证是合法强奸证吗?逻辑上都不通啊。
这个说法民众能接受,所以法律科普文章里面会有一个概念,说“婚姻正常存续期间”就不算强奸。可是真有这个概念的司法解释吗?没有啊。一个都不是法律概念的东西,怎么可能变成是否强奸的前提呢?
看到这里,我请你先缓一缓,想一想类似这个执法标准后来得到推广了吗?
答案是没有。
原因是客观条件不允许。比如我国90年代到现在,多的是15-16岁没考上高中就不读书。农村私下办个酒席就算结婚,然后夫妻一起生孩子出去打工的案例了。都抓强奸,监狱能受得了吗?
所以这种案子很多时候就是检察官的一念之间。他遇到一个案子,可能想抓。你给他一个村,他一个都不会抓。
而这几年,大家看到的那些所谓的“婚姻正常存续期间”的婚内强奸案,核心又变成了另一个财产矛盾。女方报老公强奸,批捕后到看守所里谈离婚,男方用净身出户(一般是给房子)换离婚和解,就不用坐牢换缓刑。类似的案例之前都贴过。
这流程太狠太绝,各种教程满天飞之后,谁看了都知道是有问题的。
真多了,也麻烦,我国这些年强奸案定罪都比印度多了。所以拿出来讨论,就是要踩刹车了。
至于案件中的个体,遇到了,就是遇到了。没什么办法的。
发布于 山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