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杨先生
25-08-11 11:58 微博认证:财经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烈犬撕咬路人,致其当场死亡。

狗主人辩称:“人是被狗咬死的,我没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豢养的三只大型烈性犬具有很强的攻击性,案涉犬只虽然关于笼中,但笼底与土质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犬只可以轻易从笼中逃脱,很容易发生伤人危险。

且案发前,高某饲养的烈性犬已经多次发生扑倒、咬伤路人事件。高某因疏忽大意造成了马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

高某所提“马某系被狗咬死的,与其无关”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发布于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