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莓大棚徐律
25-08-11 16:44 微博认证:律师 教育博主

张明楷《刑法学(下)》(第6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133-1134页。给各位提炼一下张明楷书中的重点。

“现行刑法第236条的表述,并没有明文将强奸妻子的行为排除在强奸罪之外;在此意义上说,承认丈夫可能构成强奸妻子的主体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在本书看来,要想论证在婚姻关系正常持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不成立强奸罪,但在离婚诉讼期间或者因各种纠纷分居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是相当困难乃至不可能的。因为即使在离婚诉讼期间或者分居期间,也存在婚姻关系。”#张明楷教授说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

“虽然国外刑法承认丈夫可以构成强奸妻子的主体,但司法实践事实上只将丈夫在离婚诉讼期间或者因各种纠纷分居期间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认定为强奸罪,因为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即使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妻子也不会告发,因而不可能以强奸罪论处。”

“本书主张,在普遍承认丈夫对妻子可以成立强奸罪的前提下,限制强奸罪的成立范围,而不是在普遍否认丈夫对妻子成立强奸罪的前提下,例外地承认丈夫的行为成立强奸罪。”

“在婚姻关系正常持续期间(不包括丈夫长期虐待妻子的情形),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不宜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离婚诉讼期间、因各种纠纷分居期间以及妻子因受丈夫长期虐待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构成强奸罪”

“对于丈夫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丈夫与他人共同轮奸妻子的,以及丈夫当众强行与妻子性交的,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律师说法#

发布于 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