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红玲-lawyer 25-08-11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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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教授说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
1、《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并未把“妻子”排除在“妇女”之外。因此,媒体宣称的“婚内强奸”是不具有法律上的阻碍的。该观点,张明楷教授也是认可的。

2、张教授为何认为“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与妻子强行性交的,不宜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有两点理由:

第一,已婚妇女和未婚妇女的性自主权有区别。张教授认为已婚妇女性自主权的核心仅在于不与丈夫以外的男子性交和不公开性交,故丈夫强迫行为未侵害“核心内容”。此观点基于“社会一般观念”,但本人坚决反对。

这一点,我绝对不赞同。性自主权是妇女独立决定是否发生性行为的基本人身权利,不因婚姻关系而减损或限缩。婚姻中丈夫强行性交,直接侵犯妻子作为独立个体的意志和身体自主权。

第二,张教授认为如果将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的强制性交行为追究为刑事犯罪,“势必带来诸多不利后果与消极影响。”至于什么不利后果、什么不利影响?没有展开。

不难推断,所谓的“不利”是从所谓的社会影响角度——若丈夫入罪,家庭可能破裂,故需为维护“家庭稳定”或“社会和谐”而剥夺妻子在婚内的性自主权。

这不是一个基于性别平等、权利平等的价值观。健康的婚姻关系以平等尊重为基础,不存在一方可支配另一方身体的权利。将婚内强奸依法认定为强奸罪,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和现代婚姻价值观的,更能促进健康婚姻关系并保障妇女权益。

3、从司法实践角度:虽然婚内强奸案件在举证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但实践中已有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的判例,所以,张教授的理论观点并未主导司法实践,司法人员有能力独立判断。否则,被告人请张明楷教授等制作一份《专家论证意见书》就可以拿到无罪结果了。

4、基于张教授的年龄和时代背景,他的个人认知也是有局限性的。并且,张教授的观点其实也在转变。对比其《刑法学》第5版、第6版: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分居期间或妻子长期受虐期间丈夫强行性交的情形,第5版倾向于“不宜认定为强奸罪”,而第6版则明确认定为“构成强奸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人都是会更新和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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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