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有了口供、认罪书、道歉信等嫌疑人供述,就足以作成铁案,这属于泥腿子观念,非常原始。有兴趣的可以多看看英美律政剧,了解一下“补强证据”原则(corroboration rule),即“嫌疑人或被告的供述不能单独作为定罪依据,必须有其他独立证据印证”——嫌疑人或被告的供述必须自愿且可靠,而且必须有独立事实予以印证。
补强原则基于无罪推定、排除合理怀疑等司法基准而设定,是制度成熟、高度重视程序正义的表现。归根结底,避免基于不可靠供述定罪是英美司法文化的核心关切。在想象中,我们总是喜欢把自己摆在正义的角色上,而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可就不一定了。
发布于 澳大利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