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下私生女妻子告重婚罪被驳回#
关于重婚罪,虽然我没有亲自代理过,但我曾被咨询过很多次,包括线下咨询和直播时的连麦咨询。
该案的一审法院认为,有配偶者出轨与他人婚外生孩子并不足以认定其构成重婚罪,只有出轨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才能认定构成重婚罪……阿华(丈夫)婚内出轨,并育有一女,阿华亦多次出入情人住处,并带孩子玩耍。但经询问阿华否认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仅是为了陪伴孩子。阿芳(妻子)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阿华与情人同居一起生活,并达到左邻右舍、亲朋友好相信其二人可能是夫妻的程度。
关于一审法院的上述观点,我个人认为,一审法院将重婚罪的入罪门槛“拔”的太高太高了。如果按此标准,重婚罪几乎就没有存在的空间了。而且,从证据上来看,何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足以使左邻右舍、亲朋好友相信二人可能是夫妻关系的程度”,证据标准过于苛刻,这将导致重婚罪形同虚设,在实践中几无适用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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