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争锋律师 25-08-12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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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王丹: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共同财产问题研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7条评析

Deep seek.简化版。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法律规制

近年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同居或其他违反忠实义务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引发的纠纷显著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下称《解释(二)》)第7条对此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保护无过错配偶的财产权益,确立了裁判规则的价值导向。但实践中仍存争议,本文以审判问题为切入点,对该条款展开解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保护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我国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虽约定财产制为补充,但受传统“同居共财”观念影响,实践中绝大多数夫妻采用法定共同制。共同财产制的核心特征在于:

身份属性:基于夫妻身份关系产生,区分于合伙、共有等一般财产关系;

平等处理权:推定双方对家庭贡献平等(《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家务劳动与社会劳动价值等同;

共同体保护:侧重婚姻共同体的整体利益,保障无经济贡献方的财产权,避免事实不平等。

法理辨析:共同财产制虽在个人权利保护上弱于分别财产制,但更契合我国家庭伦理,符合《民法典》第1041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立法精神。

二、违反忠实义务的处分行为无效
(一)无效路径:公序良俗优先于无权处分
审判实践中,以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认定无效为主流观点,理由如下:

无权处分规则变化:《民法典》第597条及《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明确,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仅阻却物权变动;

背俗动机决定性:赠与目的系维系婚外关系,违反《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重婚、第1043条忠实义务,构成根本性背俗(《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7条)。

(二)全部无效的正当性
反对部分无效的理由:

共同共有本质:夫妻共同财产为不可分割整体(《民法典》第299条),婚姻存续期间无份额划分权;

离婚分割规则:过错方可能少分或不分财产(《民法典》第1087条、第1092条),不存在“当然一半份额”;

非家事代理范畴:赠与婚外第三者与家庭日常生活无关(《民法典》第1060条),不因金额大小异其效力。

规制范围扩展:《解释(二)》第7条涵盖“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参照《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2条、43条认定标准。

三、返还财产的范围厘定
依据《民法典》第157条及《解释(二)》第7条,无效法律后果为返还财产,具体规则如下:

情形 处理规则
已消费部分 应全额返还,不扣除消费金额(弘扬核心价值观,契合不当得利恶意返还规则)
不同赠与物 ①转账资金→返还金钱;②登记财产(房屋/车辆)→返还原物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 不得抵销:抚养费属生父母个人债务,需以个人财产承担(《民法典》第1071条)
诉讼时已离婚 仍按共同财产处理,保护共有权而非婚姻关系
财产被第三人取得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第311条),否则折价补偿(以市场价为标准)
四、善意第三方的保护边界
虽有观点主张对善意婚外第三者部分保护,但应坚持无过错配偶优先原则:

法益位阶:夫妻共同财产权与婚姻伦理秩序高于第三者信赖利益;

体系化解决:过错方责任通过离婚分割少分(第1087条)、损害赔偿责任(第1091条)等制度实现;

注意义务:接受大额赠与时应核实婚姻状况(全国婚姻登记系统已开放查询)。

例外情形:若第三者确属善意且受损失,可向赠与人主张赔偿(非配偶方责任)。

五、诉讼程序要点
(一)案由选择
以赠与合同纠纷为案由,涵盖合同无效确认与财产返还请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89条)。

(二)当事人地位
配偶方起诉:

同时诉请确认无效+返还 → 列夫妻一方与第三者为共同被告;

仅诉返还 → 按《民诉法解释》第307条处理(赠与方反对则列为被告)。

赠与人单独起诉:

以借贷/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 因不法原因给付(违背公序良俗),裁定驳回起诉。

(三)特殊情形处理
赠与近亲属财产:

可一并起诉第三者(《解释(二)》第7条“他人”包括近亲属);

法律关系定性为“向第三人履行”(《民法典》第522条),返还义务主体仍为第三者。

结论
《解释(二)》第7条通过背俗无效规则与全额返还机制,构建了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的完整逻辑链。未来需在审判中进一步细化“明显不合理价格”的认定标准,并协调与离婚损害赔偿等制度的衔接,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