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喜案庭审记16|控方推理式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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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2日,宁远喜、温惠案庭审第16天,质证第7天。
接昨天,温惠在宁远喜之后发表补充意见。随后由控方新一轮举证。
举证前,公诉人发表了对辩方及被告人质证意见的回应,且有新内容。故而辩方及宁远喜要求对等的及时回应。
对公诉人新提出并举证出示的案涉房产土地使用权为70年的书证,朱明勇律师提出质疑,认为明显违法(商业用地使用权年限最高40年),可能涉及新的案件,且评估时当然只能按照40年进行评估。
熊智、周泽律师就控方回应的“要求冻结梅县公安的证据等”再次作解释及回应。
下午的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第四、第五组证据:宝某能源出具的情况说明,2014年年报、半年报,宝某能源内控手册,章某航、刘某沣、陈某红、林某平、郭某燕的笔录;宁远喜的部分笔录,温惠的部分笔录及自书材料,等。
期间,公诉人在举证时加入大量主观解读和推理,夹叙夹议。该举证方式遭到周泽、赵绍华律师及宁远喜、温惠的坚决反对,认为没有对证据本身详细举示。后公诉人对举证方式作出调整。
公诉人举证结束后,由宝某能源诉讼代理人李某权律师发表意见。李律师先对前述证据作综合回应,后发表补充意见。
明天将由宁远喜、温惠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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