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荫检察 25-08-13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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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递# 【#离职证明拖延致错失新岗公司赔6千#】2024年5月,小王因纠纷从某商贸公司离职,但未获离职证明。此后小王多次催要未果,小王向武汉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商贸公司给予相应赔偿并开具离职证明。2024年8月,小王收到了某科技公司的拟录用通知,要求在9月2日办理入职时提供离职证明。8月27日劳动仲裁委裁决商贸公司应在7日内出具离职证明。但小王却9月2日收到了科技公司的函告:“因无法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录用取消”。9月4日,商贸公司终于将离职证明交到小王手上,但小王已和新工作失之交臂。小王诉至硚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商贸公司按照科技公司开出的薪资条件,赔偿3个月的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商贸公司直至劳动仲裁裁决后才履行该项义务,已存在拖延情形,小王被新公司不予录用与被告延迟出具离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小王进行赔偿。法院综合判决商贸公司向小王赔付损失6000元。@九派新闻 http://t.cn/A6sVkEz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