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王振江律师
25-08-13 17:18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山西和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民的言论侵犯了政府的名誉权,然而民法上的名誉权主要是保护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权益,而政府部门的公共管理活动是政务活动,不属于民事活动,因此不受民法上的名誉权保护。从宪法角度看,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为了保障公民能够充分行使批评监督权,法律必须容忍人民对政府错误的、不公正的批评,若允许政府部门主张名誉权,可能构成对宪法权利的压制。
各位可以进去看一下是否侵犯政府名誉权具体文章链接:http://t.cn/A6saI4uu

发布于 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