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梦天涯 25-08-14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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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河电鱼身亡4名同伴赔偿13.5万#一顿宵夜赔上一条命,四个家庭背上“案底”,13.5万赔偿外加生态烂摊子——贵州罗甸这起电鱼悲剧,撕开了法律与生态的双重漏洞。咱先把“电鱼=抓鱼”的认知掰扯清楚:电鱼机释放的高压电流,能瞬间震碎鱼卵、破坏水质,连河床微生物都活不了,堪称“水域灭霸”。案发河道若在禁渔区,这事儿还得叠加非法捕捞罪,最高能判三年,比过失致人死亡罪还重。

说说法律圈的争议点:原文说同伴责任适用《民法典》第1168条“共同危险行为”,这其实是个误区。共同危险行为针对的是“谁干的不清楚”的情况,比如多人同时扔石头砸伤人。但本案中,主要操作者王某贤明确是设备使用者,其他同伴的责任更适合用第1172条“按份责任”——根据过错大小分摊赔偿。比如放哨的、帮忙提桶的,责任肯定比直接背电鱼机的轻。法院判四人共同赔偿,可能更多是考虑“同去同担”的民间逻辑,而非严格法律适用。

再看生态账:电鱼的破坏力远超想象。赤水河一起类似案件中,24尾鱼直接损失4万,间接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高达40万。罗甸案若在保护区,赔偿金额可能翻倍。更讽刺的是,电鱼设备在电商平台改头换面成“锂电池一体机”“潜水杆”仍在售卖,监管前脚查后脚冒。

给普通人的提醒:别信“自家鱼塘电鱼不犯法”的鬼话。四川宜宾有人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后来虽撤销,但警方强调“非法工具本身就违法”。真要吃鱼,合规钓具它不香吗?遇到卖电鱼设备的,直接拨打12315举报,从源头掐断悲剧链。

这事儿最该反思的是:法律不能总在“出人命”后才亮剑。农村地区电鱼被当“传统习惯”,警示牌少、普法弱,导致很多人不知道电鱼机=移动刑具。地方部门与其事后抓人,不如学学重庆江津——让非法捕捞者出钱建人工鱼巢,修复生态的同时给老百姓上堂活教材。毕竟,等鱼死光了、人判刑了,再谈保护就太晚了。 http://t.cn/A6sKax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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