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无强奸是绝对不符合现代法理的。
首先先说民法。在现代民法法理中,身体自主权是绝对权,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不可以因契约被全面、永久地转让和放弃。任何一个契约如果试图让一个人永远失去对自己身体的控制权,都是无效的。
而婚姻本质是一种契约,如果婚姻被视为自动包含永远的“性同意”,就等于双方在婚约成立时一次性放弃了未来所有的性自主权,这是民法原则所不允许的。
再说刑法。刑法的基本精神平等保护。也就是任何人,不论性别,不论身份,不论关系,都在法律面前平等。但是如果婚姻关系成为了强奸罪的免责条件,那其实是对配偶关系引入了不平等的豁免权。但是刑法的236条没有任何豁免条款。一种关系可以赋予一方侵害另一方的特权,这明显和刑法法理相冲突。
单说婚姻法。婚姻法是强调夫妻间“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如果连“违背本人意愿的性行为”——一种违法刑法的,严重侵犯人身权的行为都得不到惩罚,那讲什么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笑话。
其实大家心里都清楚,法律实践中之所以没有“婚内强奸”,是源于封建法理,也就是古代父权制下“妻为夫之附属“的理念。古代也有强奸罪,但是古代的强奸罪侵犯的是女人的丈夫(已婚)或者父亲(未婚)的权利。不是女人自己的人身权利。因为古代女人,就没有独立的人身权。“婚内无强奸”不过是一种从古代法理进入到现代法理的过渡状态罢了——剥去了父权,但是仍然承认夫权。
在古代,婚姻曾经是一个古代社会治理工具,它控制财产继承和血统纯粹,垄断性与生育,维持社会秩序与劳动力管理,规定家庭内部的劳动与抚养责任,减少公共福利负担。现代法律通过不断给它打补丁——比如弱化家长权,完善财产分配,承认婚内强奸等,让它越来越接近符合现代意义上平等,自由的伴侣制度。
当然,也有很多国家在尝试“另起炉灶”,也就是重构法律框架,用伴侣法/同居法来代替婚姻,剥离“性/财产/监护”这三个领域,让人们自由组合自己需要的法律关系。这也是和现代生产关系更加匹配的法律关系的尝试。
(我其实不相信任何一个法律博主会不知道这些,但是我从武大图书馆时各位分不清败诉和诬告的区别就知道,有些东西,我是等不到你们了。)
发布于 云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