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都在奇怪,为什么这两年贵男们都在说性同意可以撤销,仔细一看,才知道他们完全误解了。
性同意可以撤销的真正含义是,女方虽然在发生关系前给出了性同意的信号,但在发生性关系这一动态过程中,她们感觉不舒服,随时可以要求停止,撤回先前的性同意而变更为不同意,如果在这个时候,男方没有尊重女方的意愿,没有及时刹车,或者刹不住车,就是“明知不同意而为之”,就是违背妇女意志。
以大同案打个比方,女方愿意订婚收礼金,两人搂抱着进电梯,甚至还与男方进卧室,在男方看来就是性同意(如果没有后来发生的事我们看来也是),但在男方想要更进一步的时候,女方考虑到礼金没有完全到位,房产证加名也还没有兑现,所以在两人的互动中表示出了拒绝或反抗(如果她的拒绝或反抗痕迹是出现在这个时候而不是出现在性行为结束后就提前兑现礼金或房产证加名等问题而与男方争吵的时候的话),这个案例很好的体现出了性同意可以撤销的本意。
刑法学的原理是对已经发生的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定性,从事前事中事后整个过程来考察男女双方的行为特征,判断是否符合qj罪的构成要件。另外,由于qj罪属行为犯罪,不管有没有插入,只要女方出现了反抗或拒绝,就可反证男方使用了意图明显的强制手段,所以该项罪名里还有量刑较轻的未遂或中止两种情况。
注意,性行为是一个动态过程,这个动态仅限于这一次性行为的整个过程,这个动态过程不可能持续到半年一年,十年八年。性同意可以撤销绝不是过了一段时间后,两人因种种原因关系恶化,女方来反悔某一次性行为,从而撤销性同意,这不是刑法236条要表达的意思。
当你把刀递给别人,“身怀利器则杀心必起”,如果按照这些贵男的意思,qj案追诉期是15年,孩子的母亲可以在15年之内,告孩子的父亲某一次违背自己的意志发生了性关系,或者就像那个房洪彪案一样,女方不能把自己的女儿撤回肚子里,就用女儿来告亲生父亲qj。
不知道这些贵男是正话反说还是自掘坟墓,真的让人大跌眼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