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疏忽致前夫女儿盗走老人40万##85岁老人养老钱被65岁女儿盗走#【法院判决大女儿犯盗窃罪 免予刑事处罚】#被女儿盗走40万老人起诉养老院# 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0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5年3月26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检方指控,2024年8月19日上午,姜某某与母亲一同前往银行,将存放于黄某处的两张定期存单通过挂失的方式进行补办。当日母亲在姜某某陪同下,在该银行柜台取出一张到期存单的存款。2024年9月初,姜某某联系一办假证人员,伪造了母亲的身份证。2024年9月11日上午,姜某某来到养老院,趁母亲不备,用伪造的假身份证将母亲真身份证调包,当日下午到银行使用母亲的身份证,将母亲名下的定期存单提前支取。
检方认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某系初犯,案发后退赔被害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姜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并使用,可酌情从重处罚。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姜某某辩称,2024年8月19日的第一笔存款是母亲主动将15万元交给她购买社保,并非盗窃。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姜某某盗窃金额仅为2024年9月11日的20万余元,被害人在养老院居住期间,具有正常认知能力,且有意愿将其名下资产分为四份,交给四个女儿,但小女儿黄某不同意;姜某某已全额退还20万元存单本金及利息;姜某某与被害人系亲生母女关系,被告人姜某某现年满65周岁,其孙女智力低下,祖孙三人现生活困难,恳请对其从宽处罚,适用缓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姜某某于2024年8月19日盗窃母亲现金15万元的事实,法院不予认定。法院认为,公安机关调查中,其母亲不愿追究姜某某的法律责任。同时,结合证人证言,被害人在养老院生活期间智力正常,精神状况良好,能与他人正常交流,但容易忘事。表明被害人对于自己的财物具有相应的认知及处分能力,但对于处分财产的经过,存在事后遗忘的可能性,公诉机关指控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法院未予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判决姜某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返还5万余元人民币。(津云新闻记者 劳韵霏) http://t.cn/A6sW3V1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