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折扣可变现对价的会计处理
现金折扣会计上属于《收入》准则下的“可变对价”,也就是要冲收入;税法中,增值税按折扣前的销售纳税,所得税收入中不得扣除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所得税中把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例如:A 公司(一般纳税人,税率 13%)2025-08-15 销售商品,标价 113 万元(含税)。合同约定: 10 天内付款可享 2% 现金折扣。估计客户可能享受上述折扣。
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
预计负债 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3
正常结转成本。
实际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1
预计负债 2
贷:应收账款 113
若无法确定客户可以享受上述折扣,也可以按100确认收入,实际享受折扣时,冲减收入。
所得税中要按100确认收入,实际收款时,发生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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