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甲公司享有乙公司20%的股份,王某代表甲公司参与乙公司的管理。王某在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甲公司的股权变更到自己名下。王某又利用职务便利,将乙公司的另一股东李某的股权也擅自变更到自己名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王某对甲公司构成职务侵占罪
B.王某对甲公司构成侵占罪
C.法律实践上,王某对李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D.法律实践上,王某对李某构成侵占罪
[考点]职务侵占罪的认定,股权的性质
[解析]第一,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是A(财产法益),职务侵占罪是A+B。B是指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等单位职员,而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的主体不要求特殊身份。二是行为对象。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单位的财物。三是行为方式。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而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的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
第二,股权具有财产价值,属于财产性利益,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第三,王某将甲公司的股权变更为自己所有,属于通过平和手段,将甲公司享有的股权转移为自己享有,属于盗窃行为,同时利用了职务便利,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四,王某通过平和手段将李某的股权变更为自己所有,属于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是,相关司法解释性质的规定(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认为,这种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该规定属于特殊规定。这是因为,李某的股权属于李某的财产性利益,而非某个单位的财产性利益。不过做题时应当按照该规定处理,对王某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法考真题中,选项中出现“法律实践”,意思是指司法解释的做法。
综上,本题答案为AC。#决战法考# #法考# #柏浪涛的刑法观[超话]# #假期充电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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