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湛江市雷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渎职不作为,具体依据如下:
一,核心违规事实与渎职表现。
1,程序倒置,三位执法队长(吴队长、何队长、陈主任)执法本未倒置,两次放跑狗车。
法律要求巜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运输动物必须事先取得检疫证明(第29、49、51条)未检疫的动物应依法扣留,以第97条处罚,禁止直接放行或者运回原地检疫。
实际操作:
涉事狗车无任何检疫证明被查获,本应立案查处并溯源调查,不是以根据我国巜犬产地检疫规程》只开展针对动物、动物制品以及出售或者运输,非屠宰犬产地检疫,不开展犬屠宰检疫工作为由,将狗车放跑让运回产地后检疫。
二,渎职行为的恶性后果:
1,纵容犯罪链条:
让狗车返回原地检疫没有法律依据,是懒政不负责任,是纵容违法,是帮助违法狗车洗白,试图将违法合法化,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损害了动物防疫秩序和公共安全体系。非法运输、屠宰、经营不仅偷逃税收,还严重扰乱畜禽交易市场秩序,而且未经检疫疫病传播风险增加,对动物疫情防控、食品安全造成极大威协,偷狗贼窜街走巷用毒针毒镖偷狗,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也存在治安安全隐患。
三,法律与制度层面的追责方向:
1,渎职责任认定
若查实执法人员存在故意违规放行,可能涉嫌《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
若因重大过失导致公共财产损失(如防疫风险),则构成玩忽职守罪。
2,行政追责依据
巜公职人员处分法》第39条,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警告至开除处分。
结论
湛江市雷州市农业农村局三位执法队长的行为已超出“行政瑕疵”范畴,是典型的知法违法,主动渎职。必须由上级纪委监察部门介入彻查此事,并依法追究决策者的法律责任。@九派新闻 @人民网 @法治周末 @央视新闻 @凤凰网 @百姓关注 @广东三农频道@广东珠江频道@广东羊城晚报@澎湃新闻@湛江市政府@湛江新闻@湛江发布@湛江司法 @广东都市报。@湛江农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