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的赵先森 25-08-17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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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拿到被告上诉的证据,到今天终于向@唐山中院 寄出了质证材料。
刚好一个半月。
期间被告刘某月要求解封银行卡、解封卡内冻结的几万块的余额,理由是生活不便,且缺乏子女教育费用等。
我回复:法院调证显示强制执行期间,也是其母亲黄某芬拘留期间,刘某月仍有大量现金持续入账供其使用,用途包括不限于投资基金、境外旅行等,同时还每月房贷车贷、操作被执行人黄某芬的银行卡存入现金还银行贷款(二审刘某月提交证据主张只有她知道黄某芬银行卡密码,这不是自己举报自己吗),除此之外,较为明显的,刘某月关于非生活刚需的娱乐性支出较高(比如多次充值瑜伽馆费用,每次大几千块,多项旅行社、交通票务等消费,最高一次消费四万块),等等,多处细节显示其经济状况良好,超过一般人消费水平,与她的申请描述矛盾。

另外,被告黄某芬申请郑某顺作为证人出庭。

法院调证显示,黄某芬肇事后不久,收到工资会转账给郑某顺,还会贴心的附转对应跨行转账(或取现)的手续费,除此之外,加上其他资金,两年时间持续向郑某顺转账了十五万余人民币。
郑某顺是公务员,这个操作就很可疑。
且郑某顺一度自称刘某月的父亲,调证显示,他几次凌晨通过微信向刘某月转账,而黄某芬也同样,但是她经常向郑某顺转账,深夜,清晨,不分时段,转账备注代买“垃圾袋”“内裤”等,种种细节显示三人的私人生活交织在一起,存在利害关系,
但据我所知,郑某顺与黄某芬、刘某月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且法院调证显示刘某月生父姓名为刘某生,非郑某顺。
因此认为该男子作为证人出庭会影响案件审理的“客观性”。

心累,这都什么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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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