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方舟Zi 谈武大图书馆事件,有点意思。方这个人非常聪明,在不涉及他和他的仇人利益的时候,他的观点往往非常犀利。
方舟子认为,“在武汉法院对“武汉大学图书馆性骚扰”案件作出判决后,胡锡进要求武汉大学撤销对肖同学的记过处分。其实武汉大学不仅不应该撤销处分,而且应该开除其学籍,因为其行为比性骚扰还要严重。”
1 杨同学没有捏造证据,没有捏造事实,谈不上诬告。只是对事实的性质的认同与法官有不同的看法。
2 方舟Zi认为肖同学不是在挠痒痒,而是在自慰。因为符合自慰的特征,不符合挠痒,包括挤压止痒的特征。
3 民事案和刑事案对于证据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刑事案要求证据确凿才能定罪。民事案只要可能性比较高(优势证据),就可以定过错。而这起民事案即使按照刑事案的标准来衡量,证据也是非常确凿,有视频、有录音、有当事人亲笔写的承认自己有错的道歉信,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完全也可以定罪。
4 事发现场,有两个事实可以确认,一是肖同学偷拍了,他自己亲口承认,只不过当时女方没有发现被偷拍的照片而已。很多手机拍完了就可以隐藏,或者直接上传云端。二是肖同学在自慰,关于这点方舟子另外一个视频里有专门说明。
5 肖同学对杨同学是有针对性的,因为图书馆那个区域是可以自选座位的,肖同学特地选择坐在女方杨同学的对面,小桌子,而且两次。但是确实也不能被认定为是性骚扰,因为他偷偷摸摸做,也没有与女方说话,不符合“言行公开地针对受害人”。
6 不是性骚扰,是更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首先偷拍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明文规定对于偷拍、侵犯隐私的行为要如何处罚。第二点,在公开场合自慰要如何处罚,如果是在他居住的加州,很容易认定,属于公开猥亵行为,最高可以判6个月,罚款1000美元。在中国没有明文规定,但显然不会容许这种行为,万能的寻衅滋事罪可以适用。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