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员工公司楼下摔伤为工伤#【#员工公司楼下摔伤人社局不认定工伤#法院判了: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员工抵达办公地点楼下,却因斜坡湿滑而摔伤。这算“上班途中”还是在“工作场所内”?能否认定为工伤?该员工与公司为此闹上了法院讨说法。近日,广铁中院公布了这起案件判决结果。
李某某系某公司员工,办公地点位于某大厦3楼,2022年11月6日9时左右上班途中,李某某在大厦后门外左侧斜坡下行时因地上湿滑导致跌倒受伤。
但之后,所属地区人社局认为李某某上班途中摔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之规定,不予认定或视同为工伤。李某某不服,诉至法院。本案经一审、二审后,法院判决:撤销区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区人社局对某公司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经办法官林彦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符合该款条件认定为工伤的,需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场所内”“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三个条件。
首先,李某某日常上班时间为9时至18时,其当日系为前往工作场所上班,9时左右行至大厦楼下时摔倒受伤,满足工作时间前后的要素。
其次,本案中,摔倒处的斜坡系进入该大厦的通道,区人社局未调查核实该斜坡通道是否属于公司能够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即认定李某某系上班途中摔倒受伤,事实依据不足。
最后,本案李某某已经步行至大厦所在区域,从事工作的目的性已非常明显,此时步行前往工作岗位可以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
因此,区人社局未调查核实李某某摔倒处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合理延伸的区域,即认定李某某系上班途中摔伤,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来源:大象新闻) http://t.cn/A6s1NuX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