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关于秦汉的“弃市”刑罚,究竟是如何把罪犯杀死,一直争议不休。大致来说分为两派意见,一种认为是斩首,一种认为是绞刑。但双方给出的证据,其实一直不够硬,有漏洞。于是陈侃理先生2022年提出新解,认为秦汉时代弃市可能是割颈放血而死,但不断其首。
陈先生此解特别强调“不断其首”,显然是为了照顾秦汉刑罚中,还有枭首一刑,以示与弃市区别。
其实之所以存在争议,在于大家认为,刑罚的名称,一定要和“杀人方式”有准确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如果放在秦汉以后,可能没有问题。但认为秦汉以前,包括先秦,也是如此对应的,就不自觉走入一种误区。我在《有为》里通过对“磔”刑的训诂考辩,指出:在较古的时代,将人杀死尽管是一种很严厉的惩罚了,但如何处置尸体,却是一种更进一步的羞辱性惩罚。所以,先秦至秦汉,大刑的名称,对应的其实不是“如何杀人”,而是“如何处理尸体”。至于如何杀死犯人,倒是其次,没有硬性规定。比如秦汉的磔刑,强调的只是要把尸体四肢固定张开以示众;枭首,强调的只是要把首级悬挂示众。尤其是,即使是枭首这么特殊针对首级的刑罚,也未必就是用斩首的方式处死犯人。《汉书·刑法志》解释“具五刑”特别强调:先是要“笞杀之”,然后再“枭其首”。极其明显地表现了“枭首”只是针对如何处理尸体,而无关如何将人杀死。
那么从磔刑、枭首来类推,所谓“弃市”,其命名方式也极有可能只是强调要弃尸于市而已。至于争论它对应斩首,还是绞刑或割颈,都走入了一个误区。理论上讲,斩首、绞刑之后,都可以再弃市。
其实这种强调如何处理尸体的命名方式,还体现在先秦至汉的其他名称上。比如文献里经常提到的“戮”,就是指陈尸。《国语·晋语》:“三奸同罪,请杀其生者,而戮其死者。”很明显,戮针对的是尸体。
再推而广之,“阬(坑)杀”一义,起初指的也基本不可能是活埋。无论长平之战阬四十万人,或项羽阬二十万秦卒,数字虽有夸张,但人数必不能少。活埋挖土方的工作量,是不可想象的。东汉末年,曹操“坑杀男女数十万口于泗水,水为不流”,显然更不可能是将人在泗水中活埋。南北朝时,侯景书信中云“杀之无损,复加坑戮”。坑和戮同义并举,且是“复加”在“杀”以后的事情。东晋时,檀道济俘获秦人四千余,“议者欲尽坑之以为京观”。如坑必须埋,哪里还有京观。不过观诸文献,阬杀的对象,确实基本都针对大批量的俘虏。故阬的原义,大约是指将一批人集体杀死以后,将尸体简单且集中堆积于凹陷的坑谷地形。既方便操作,又能形成一种威慑。
综上我们可以看见,在较古的时代,很多杀刑的命名,更多的是在强调如何处理尸体(通过羞辱尸体来威慑生人),而并非强调如何制造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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