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法律版 25-08-18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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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法公众号的2023年有个案例是,“刚买8天的新车“被追尾”,车辆贬值能否索赔?”#律师开放麦#

我想嘛,能上典型案例,那肯定就是支持贬损了,因为实践里基本是不支持的。

果然。看本案,主要是涉诉车辆购买仅8天就遭遇交通事故,且车辆维修费用占到车辆购置价格四分之一,受损较严重。经第三方机构评估,该车受损后维修的69项部件全部为更换,维修后对该车的操纵性、安全性等影响较大,评定车辆贬值损失为36383元。
因此,综合考虑原告小王车辆的购买时间、评估机构的结果、实际修理情况等多重因素,法院对原告小王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36383元的诉求予以支持,该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即被告小张进行赔偿。

根据我自己之前的办案经验,基本上法院看是否支持贬损价值主要是从1、受损车辆是否是待售车辆或者交易目的;2.是否是新车(1-2年内);3.维修后是否影响正常使用;4.维修金额是否在车购置价格的三分之一以上(本案是四分之一,但是实践里三分之一的要求是很多的);4.索赔方车主是否是责任较轻一方;5.车辆贬值金额由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确定。

要满足这几个要件,才可能支持。

主要是立法倾向的问题:
最高院曾有个意见是这么说: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
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