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5-08-18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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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当事人作为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五年,租金季付(带有保证金)。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因经营压力于2024年8月25日在微信上向出租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出租人收到后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当承租人置之不理、随即退租,此后出租人亦没有要求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和支付租金。在接近一年的时间后,出租人于2025年7月17日告知承租人要求支付租金和继续履行合同;并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问题一: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因自身原因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出租人要求提交申请却没有提出异议或者要求继续履行,承租人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问题二:房屋租赁合同作为长期性合同,是否一概不认可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在承租人拒绝履行的情况下,此类合同是否可以判令强制继续履行?

问题三:出租人知晓承租人退租的事实,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致使房屋始终空置。对于房屋空置期间的损失和承租人的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

问题四:出租人要求支付2024月8月至2025年7月期间欠付的租金,但人民认为应当属于违约责任的判定范畴。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对此予以释明;释明后出租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