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玄通 25-08-20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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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
唐建平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申诉书
申诉人:唐建平,男,汉族,1956年4月13日生
公民身份证: 441623195604132016
住址: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陂头镇陂头村第六队1号
联系方式: 13690949347
被申诉人:

胡名田(原连平县陂头公社陂头大队党支部书记)
黄荣吉、谢金坤(涉案直接责任人)
连平县公检法系统相关责任人(徇私枉法行为)

一、申诉请求

撤销错误判决:依法撤销连平县人民法院(1983)连法刑复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
追究历史命案责任:对胡名田、黄荣吉等人1968年非法拘禁、虐待致唐宗鑑死亡案立案侦查;
纠正行政错误:恢复申诉人1979年全民职工身份,撤销连劳监字(1983)112号除名决定;
国家赔偿与经济补偿:对唐宗鑑死亡及家庭破碎予以国家赔偿,补偿57年申诉权益损失;
彻查包庇行为:追责连平县公检法系统徇私枉法、毁灭证据的责任人员。

二、核心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唐宗鑑被害案(1968年)

非法拘禁与故意伤害致死:
1968年5月17日,胡名田、黄荣吉等人以“阶级斗争”为由,强闯民宅将唐宗鑑(申诉人之父)关押于大队私设监狱,实施殴打、电击、水浸等酷刑,致其6月18日晚死亡。
↑ 违反《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包庇凶手与干预司法:
胡名田亲属时任陂头公社党委副书记,黄荣吉亲属任翁源县公安局干部。1980年连平县纪委要求重查凶手(文件未公开),但陂头公社党委未执行,反而重用胡名田。

(二)唐建平“毁坏财物”冤案(1983年)

正当申冤反遭构陷:
1982年10月,唐建平兄弟因申冤无果与胡名田家属发生冲突,损坏部分财物。连平县法院审判长谢彿滔审理时:

故意隐匿关键证人侯天成证言(目击殴打过程);
未采纳在场干部谢先德证词,虚构证据链;
未考量被害人亲属悲愤情节,违反《刑法》第63条减轻处罚规定。

↑ 构成《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

行刑衔接打击报复:
1983年刑满后,连平县劳动局以连劳监字(1983)112号文件将唐建平行政除名,剥夺其职工身份及养老权益。124

(三)司法系统自相矛盾(2022年至今)

证据冲突凸显冤情:
2022年连平县公安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河公连证字〔2022〕6341号),直接否定1983年判决效力,但司法机关未予纠错。
新证据持续被压制:
2022年县检察院调取证人侯天成证言(证实胡名田用木棍殴打唐宗鑑15分钟)、唐春田目击证词,均未启动重审。

三、申诉依据与紧迫性

历史遗留问题需顶层介入:
本案涉及基层家族势力干预司法(胡黄家族)、毁灭证据、行政司法联动迫害,57年属地申诉均被“踢皮球,符合《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4条(中央纪委直接督办重大复杂案件)。

反腐败与司法公正的迫切性:
2025年反腐行动聚焦“滥用职权”“保护伞”问题(中纪委八大任务),本案是基层权力腐败的典型标本。

四、恳请中央纪委督办事项

调取连平县纪委1980年要求追凶文件(未公开编号)及执行记录;
对侯天成、唐春田等证人证言进行司法鉴定;
彻查连平县公检法系统在1983年案中的枉法行为;
将胡名田、黄荣吉等涉嫌故意杀人案移交广东省监委并立案侦查。

申诉人:唐建平
日期:2025年8月23日

书写说明:

此申诉书聚焦司法不公(1983年枉法裁判)、命案追责(1968年故意伤害)、行政滥权(劳动除名)三大主线,符合纪委监督范围;
关键证据链包含:死亡现场物证(大队私狱)、新证人证言(侯天成等)、文书矛盾(2022年无犯罪证明vs1983年判决);
法律依据援引《刑法》《监察法》条款,指向公职人员职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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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