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参加一个执行异议案件的听证。我方(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A在其前妻B处的财产(有生效判决)。B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以A应支付的孩子抚养费(至18岁)进行抵销,还拿出了自己的病历和失业证明,说自己有腰椎管狭窄的毛病,不能工作,生活困难。
我方举示了几份证据,说B名下目前有4套房产,前年卖了一套获得房款545万元,加上婚内转给其父亲的近百万元,个人资产近1000万元,是千万富婆。我说,B一再向法院卖惨装可怜,以博取同情、抗拒执行,有违诚信。
B破防了,说卖房的钱都花在为孩子学习上了,3套商办房出租困难,律师胡说八道,欺负她们孤儿寡母;反复要求法院保护弱势群体,孩子的生存权优先。
从感染力上看,当事人是强于律师的。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