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日志150/员工上班几天就出事,老板付了医药费却收到天价仲裁书——某企业家的上门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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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20日 18:04 广东 听全文
实务日志150/员工上班几天就出事,老板付了医药费却收到天价仲裁书——某企业家的工伤赔偿、月工资的法律咨询
作者:黎杰律师
前几天早上大概九点多有个当事人上门咨询工伤赔偿事宜,碰巧我到律所比较早,行政又催着我去接待。
了解下来,这位当事人是某道路施工工程公司的负责人。年初经人介绍招了某朋友来干活,没签合同也没缴社保。结果没几天,这位员工就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是9级。虽然单位负责人已经承担了员工住院期间所有医疗费,但还是收到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对方索赔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加起来一共24万元。
单位负责人直呼“赔不起”,我说这就是不缴社保的风险,撞上了只能自认倒霉。
我粗略看了一下员工提交的仲裁证据材料,里面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书、出院病历等等,能够证明工伤事实和伤残等级。所以眼下主要的争议,其实集中在三个一次性赔偿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金额上。
一、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即,停工留薪期工资= 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 停工留薪期月数。如果月工资是6000元,停工留薪期3个月(2024年1月17日–4月17日),那么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3个月=18000元。
但问题在于,虽然单位负责人告知月工资6000元,可这员工工作天数仅有几天,单位根本没发过工资,也没有任何书面约定或聊天记录能证明工资金额为6000元。如果单位拿不出工资发放、约定或同岗位其他工资流水等证据证明月工资金额,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
则,本案中停工留薪期工资很可能要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平均工资或广东省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比如2024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35395元,月平均约11283元——远高于当事人口头说的6000元。
二、关于“三个一次性”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九级伤残对应的三个一次性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本人工资。
这里所说的“本人工资”,依照该条例第六十四条,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同样,如果单位无法举证工资标准,仲裁委或法院很可能继续参照本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来计算这三项补助金。这样一来,赔偿总额可能会大幅高于当事人预期的数字。
三、综合来看,目前的诉讼策略可确定为:
1.庭审阶段,重点围绕月工资标准举证,力争降低对方所主张的不合理赔偿金额,尤其针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各项一次性补助金计算基础予以核减;
2.庭外阶段,着力推进调解,以“一次性付清、程序快捷、避免冗长诉讼”等为优势,引导对方在法定标准范围内接受较低金额,争取早日了结争议。
【题外话】该案件公司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实员工还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虽然在停工留薪期内是否计算二倍工资差额存在争议。《日志57/停工留薪期能否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