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随便说一个自相矛盾的地方: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议会。
那么既然如此为什么会有判例法?
判例法是法官造法。
这类法官造法,无论是在最高院还是到下面的基层法院都非常常见。
有许多判决压根不是原来的法律,而根本就是新造的法律,靠司法解释不断地拓展边界,而这一点搞法律的人都清楚,为这种做法辩护的人往往会说:“法官依然还是受到法律约束,不是自由的造法”,瞎扯,如果是这样的话,哪来那么多争论?
后来又有人圆场说:议会立法慢,法院不得不通过判例提供规则。这种说法可以,但是以后请不要再说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议会,法官也有权力造法,别搁那扯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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