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法律版 25-08-22 11:23
微博认证:律师 法律博主

朋友发了个上海法院的案子给我,上海静安法院已经刊登出来。案子本身很简单,但涉及到二胎,儿子应该跟谁姓,以及因孩子姓氏问题发生争吵是否构成夫妻感情不和的离婚法定事由。#律师开放麦#

原告:李先生,丈夫,被告:张女士,是其妻子。二人2007年结婚,婚龄近20年,育有一女(2007年生,随父姓)和一子(2019年生,随母姓)。

李先生的父亲去世前留下“遗愿”:希望孙子改随父姓,李先生多次向妻子提出改姓要求,张女士以“丈夫曾承诺二胎随母姓、自己是高龄产妇且独生女”为由坚决拒绝。
双方为此长期争吵,张女士一度携子离家数月,夫妻感情恶化。

李先生以“妻子拒不改姓”为由向上海静安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暗示若张女士同意改姓即可不离婚。 张女士不同意离婚,希望维持完整家庭。

法院认为姓氏问题不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离婚理由。而且孩子姓氏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姓氏选择是夫妻平等协商事项,任何一方不得将其作为离婚施压工具。 离婚诉讼不应被用作解决家庭琐事或实现单方意志的手段。
李先生未能举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双方仍共同生活、子女需要父母共同照顾,驳回了李先生的离婚请求。
双方均未上诉。

唉,我觉得本案完结,也不代表案涉夫妻之间的裂痕能愈合,感情与观念,真的很难去规范也很难去说服。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