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 25-08-23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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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工亡胚胎移植子女能享抚恤金吗##冷冻胚胎出生后获抚恤金判决生效# 【父亲因工伤去世时他还是冷冻胚胎,能否申请抚恤金?】2025年3月31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让四岁的陈小泽(化名)终于拿到了本该属于他的“生活费”。这个通过胚胎移植技术降生的孩子,在父亲因工去世四年后,终于被法律确认为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获得了每月一千三百多元的抚恤金。

在接受《法治日报》采访时,本案承办法官、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刘斐然表示,在法律对胚胎移植出生子女的抚恤金资格无明确规定时,应回归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本意——救济因“持续性供养关系中断”导致的生活困难。陈小泽出生后依赖父亲生前的收入来源维持生活,与遗腹子面临同样的困境,理应获得同等保护。

刘斐然特别指出,郭洁在丈夫工亡后,顶住多重压力坚持完成胚胎移植,是对夫妻生育意愿、家庭伦理责任的坚守,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不应让其因此“自担风险”。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

判决生效后,法学界对该案给予高度关注。在接受法治网记者采访时,中国劳动学院法学院教师李静认为,冷冻胚胎与遗腹子应具有同等权利,因二者均源于夫妻双方的生育意愿,郭洁在丈夫工亡后移植胚胎的行为,本质上与遗腹子孕育行为无差别,都是对生育意愿的实现。法院这一认定抓住了该事件的法律本质。

与此同时,围绕案件本身,新的思考也随之延伸而出。例如,判决特别强调剩余胚胎销毁对认定权利边界的关键作用。这是否意味着,若郭洁未销毁胚胎,后续是否可能有更多子女主张权利?法院是否会作出不同判决?

刘斐然法官在受访时向法治网记者表示,本案判决中对剩余胚胎销毁的事实进行了确认,若剩余胚胎未销毁,郭洁继续选择移植生育,确实存在更多子女主张权利的可能性。如再有此种情形出现,法院将秉持基本原则和判决导向,继续支持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的合法利益。

“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故即使在供养亲属人数继续增加的情况下,也不会影响到社保基金的安全。”刘斐然说。全文↓↓ http://t.cn/AXvcIiAW @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