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旭丰律师 25-08-23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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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言在耳@隋彭生民商法

贵州毕节赫章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如果和最高院司法赔偿案件请求时效的司法解释不恰当的对比一下,两难,依法条还是依法理?

毕节赫章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说理——关于被告赫章县罗州镇人民政府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讼时效期间的主张,本院认为其理由不成立。虽然原被告之间属民事合同关系,但被告属于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一级人民政府,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欠妥。我们的政府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各位领导都应牢记初心和使命,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本案而言,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罗州镇政府应当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以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人们都过上安居乐业的生活。 被告未支付原告工程款的情况下,即使原告未向被告提出付款要求,这也是基于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这是人民群众善意体现。 若我们的基层人民政府的对欠付人民群众的债务都用诉讼效进行抗辩,这有悖于我们共产党人的初心,有损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更有可能让政府失信于民。我们的政府,对在红军长征中因条件所迫向群众借钱借粮,因历史原因来偿还的,只要有凭实据,至今近百年,仍如实认可,足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是完全值得人民群众信的政府,是言而有信的政府,也是无论时间怎么流逝都不会变色的政府。故罗州镇人民政府主张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民法典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从法理上,基本法律好容易修改延长到三年,行政司法机关的错误造成的国家赔偿反而解释为两年?

本来传统的时效制度已很落后,相比域外已经很短,且科技发展证据固定已不是问题,时效失权更是强盗逻辑,而行政机关主动改正纠错更是应然,等待或被动解决已是不作为,那这个两年的时效选择令人费解,即便理由是百分之九十九会主动解决和权利人会及时主张。

​更重要的是,以税为例,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滞纳金、罚款一个也不能少,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纳税人欠税的也是无限期追征。两害相权,国家赔偿的行政司法错误,并且是重大的人身健康,自由,重大财产的赔偿,难道不应该比税款更为特殊保护?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