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月色真的好美 25-08-24 20:54

#禹宙中欣[超话]# 近期舆论针对备受争议的虞父“高利贷”一事,进行了详细的搜证和调查。关于矿业吞食资金一问题,虞家无直接负责人,与企业有关,不予回应。以下是问题回应仅针对给路人一份解释,并非回应有意造谣。
一、我国民间贷款利率规定在民法典(2020)以前并不完善,2012年6月8日及同年7月6日均进行过调整。虞父借款从2012年3月开始持续到2013年。法律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率,即不能用新规定的法律去约束过去发生的行为。
二、“高利贷”非法经营罪与高利率贷款需要进行区分。根据2012年规定,在民事层面仅规定“利息无效”,即:1.超出四倍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借款人已自愿支付的不可请求返还,但未支付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2.合同本身不因此无效,仅利率条款部分无效。并没有违法行为。在刑事层面,是否构成违法经营罪,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1.以放贷为常业(职业放贷人);2.金额或人数达到司法解释;3.实际年利率超过36%(2012年司法实践中已开始参考该红线)。但若仅利率超标但无其他情节,通常不构成刑事犯罪。且根据虞父民事判决书法院最终决定可以作出无刑事行为。
三、民间高利贷与职业高利贷属性差异,民法视域下的高利贷是一种借款利率超过法律保护最高限度的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资金出借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民事借贷活动,具有偶发性、非公开性、规模有限的特征。民间借贷本身具有满足特定公民个体融资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故民法介入高利贷法律规制的根据在于,防止利率过高有违公平原则,并据此作出对民间借贷中的高利率不予保护的处置方案。且部分地方法院对小微企业借贷或紧急融资可能适当放宽标准(但四倍规则仍是普遍原则)。2012年虞父为民间借贷,且民间借贷均有尊重借款人自愿原则,P1被告人选择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时,欠款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7000万元为基数利息)。
综上所述,从民事角度看,虞父网传“高利贷”一事仅符合超出司法保护上限部分利息不受支持;从刑事角度,仅利息高还不足以认定为放高利贷,需结合放贷次数、对象等多方面要素综合判断。且受法律完善、被告人自愿、民间借贷地区等多重因素影响,可认定虞父并未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网传均为断章取义造谣,且虞父在今年5月份已告造谣者,希望路人不要收到饭圈舆论影响而加入传谣造谣团队。

发布于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