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思逍遥 25-08-25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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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杨某东杀妻案#
法院判死缓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因婚恋、家庭矛盾引发犯罪的特殊规定,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区分“恶性报复社会案件”并酌情从宽的核心依据。

但该《意见》强调“宽严相济”,从宽不等于免罚。以下情节应排除从宽适用:

手段极端残忍:如杀人后分尸、藏尸、毁尸灭迹(如东莞案中捅刺136刀、驾车反复碾压);

事后毫无悔意:隐匿罪行、挥霍财产、逃避责任(如朱晓东藏尸期间旅游约会);

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引发公众对婚姻安全或司法公正的信任危机。

部分判决将“婚姻矛盾”简单等同于“可从宽”,无异于变相鼓励“以婚姻绑定暴力”。甚至让结婚证谈恋爱变成免死金牌。

至于悔罪作为从宽的另一理由也站不住脚。悔罪表现需实质证据除赔偿和道歉外,更重要的是被害人或亲属的谅解,没有谅解,就不能认定悔罪。

精神疾病和婚姻矛盾作为法定减刑情节,应避免异化为“免死金牌”。对预谋性、虐杀性犯罪,需强化“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的权重。

东莞中院的判决在形式上符合刑法对“限定责任能力”及“婚姻矛盾”的从轻规定,但未能有效回应杨某东预谋性、胁迫婚姻历史及毫无悔意等加重情节,导致量刑结果与公众对实质正义的期待产生断裂。本案终审若维持原判,可能加剧女性对婚姻暴力司法救济的信任危机,亟待更高审级法院通过二审程序弥合法律适用与社会共识的分歧。同时,推动离婚冷静期配套保护措施、精神病鉴定异议机制的完善,或是预防类似悲剧的关键。#热点观点#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