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算客观不得已的理由?!
短期滞在签证不能在日本直接变更成长期签证,但是,短期滞在签证在日本期间,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下来了,可以不离开日本,直接从短期滞在签证变更成长期签证。
6月10日 孩子家族滞在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许可
6月12日 持有短期滞在签证入境
因为是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许可日之后入境的,所以不能直接换签证,需要离开日本,在本国的日本领事馆做返签,然后持有家族滞在签证再入境。
孩子等着拿到在留卡办入学手续,没有在留卡不让入学。回去做返签会耽误很多课,咋办?掰扯!
按照入管法条文规定,短期滞在不能直接变成长期签证,不过客观不得已的理由除外。
A:在留资格许可日,碰巧人持有短期签证在日本境内。
B:孩子等着上学,耽误课。
你们把A: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许可当天人在日本,作为“客观不得已的理由”,B:孩子耽误上学不算?条文解释权,裁量权在你们,不同意我也没办法。就是感觉这个裁量有点夸张
入管局把资料拿到后台琢磨了1个小时后出来了,嗯,我也感觉有点儿夸张!这次受理短期滞在直接变成长期签证的申请。
前几天许可通知明信片到了。
掰扯不是胡搅蛮缠哈,是有技巧的。入管局用的自由裁量权,解释权,做出不受理,不许可的判断,可以跟对方掰扯掰扯。对方说根据哪个法律的哪条做出的判断,就不要硬杠了,痛快的接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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