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罗陀_银子
25-08-26 09:10

问题不在于“家暴”这个提法。实际在法院判决的时候,也都是用“故意杀人”或“过失杀人”这类说法的,没有用“家暴”。真正的问题在于废死风气下,对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滥用。

比如这个最高法指导案例第4号:http://t.cn/AXvCrMKw 在裁判要点中明确写道:“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也就是说,即使“手段残忍”“被害者家属要求严惩”,只要有从轻处罚情节就可以免死。……而这个从轻处罚情节是什么呢?坦白悔罪(甚至不是自首)、积极赔偿都算。像最近那个被害人被砖砸车碾最终捅了136刀那个案子,也就是民事赔偿的7万元。

然而这个最高法的判例是否恰当?它的依据应该是2010年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正是这个“酌情从宽”,变成了恋爱婚姻家庭中罪犯的免死金牌。但酌情从宽不是必宽,在明显恶性犯罪中,宽就是滥用。要求对恶行进行严惩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拨乱反正,树立有关这类案件的正确审理标准。不调整标准,仍然会遇到种种宽严不当的问题。放过一个罪大恶极的杀人犯并不能“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只有在罪罚相当、公平合理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实现法治目标。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