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的立法,原本是为了组织各方力量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但是司法实践相当一言难尽。
一是对被家暴成员的保护名存实亡。从过往的社会新闻可以得知,家暴的报案效果很差。基层没有介入的积极性,立案难,处置手段极为欠缺,经常是调解一番就把受害者送回加害者身边,对加害者的限制等同于无。大家寄以厚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开一个千难万难,开出来了也只有名义上的效果,这一张纸后面没有可落实的保护手段。
二是虐待罪的量刑崎轻。虐待罪是专门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罪名,原本是针对家庭成员之中长期,隐秘的伤害行为,比如说过度体罚,不给吃的等等。但是虐待罪把家庭成员虐待至死只有2-7年的量刑,而且适用于严重暴力犯罪,比如董珊珊被殴打致死案。王光宇最后只被以虐待罪判了六年半。对他人故意伤害致死量刑是十年起步直至死刑,虐待家庭成员致死最高只有七年。虐待罪的扩大使用,让它实质上成为了严重暴力施暴者的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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