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强第一百四十次民告官#关注#上诉人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不服一审法院(2025)津0116行初41号行政裁定#,#被上诉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答辩状#如下!
答辩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局长
现就被答辩人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以下简称上诉人)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津0116行初41号行政裁定书向贵院提起上诉一案,被上诉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上诉。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贵院予以维持。
经一审法院查明,就原天津市汉沽区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徐玉强申请因原房屋权属证书丢失为其补办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即080038926号房产权证),徐玉强已经于2017年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补办房屋权属证书的行政行为。贵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津0116行初155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徐玉强起诉。徐玉强现又以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名义就同一行为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构成重复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经一审查明,因080033926号产权证遗失,徐玉强委托赵会芬向原天津市汉沽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遗失补发。原天津市汉沽区房地产管理局经审核后,向徐玉强补发了080038926号房产权证,证书内容未进行任何变更。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针对补发080038926号房产权证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另外,经一审查明,涉案补发登记行为发生在2007年,《申请书》中明确载明了对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期限,且生效民事判决书以无证据证实案外人赵会芬超越了代理权限、侵害了徐玉强的权利为由,判决驳回了徐玉强的诉讼请求,故原告在2018年应当知道案涉行政行为的作出时间及起诉期限。但原告直至2024年12月9日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最长两年的起诉期限。
综上,一审法院结合上述查明情况,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贵院应予以维持。
二、就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被上诉人坚持一审答辩及其他陈述意见。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