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练拳扒倒老人致其死亡#
这个案件发生在1999年,罪过形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嫌疑人在案发后逃跑,24年后被抓。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年最高刑为7年,相应地,追诉期限为10年。本案已经进过了24年,还能被追诉,根据案情描述,是因为具有了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即追诉时效的延长。
请注意,上述法条的表述为“在……立案侦查以后”,这就意味着,即便没有真正锁定犯罪嫌疑人,只有司法机关已经对刑事案件进行了立案,即便犯罪嫌疑人逃跑,也可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永远进行刑诉追诉。
而在1979年旧刑法中,关于追诉时效延长的表述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从1979年旧刑法的“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后”,到1997年新刑法的“在……立案侦查以后”,这种表述的细微变化,对追诉时效延长制度带来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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