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向飞
25-08-29 13:21 微博认证:填词人

诉讼三年 个人所得税让我一夜回到解放前

如果说,《路一直都在》第一批侵权案件的审理结束,是国内词曲作者对世界版权公司侵权的一个态度,那么2025年,税务机关将我在2024年陆续取得的法院判赔金及和解金,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并征税的决定,可以说,让我一夜回到了解放前。

6月份,我缴纳了诉讼获得的侵权赔偿金45%的个人所得税。

这三年里,我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总计已经将近100万,单单在已经审理完毕的一个案子里,我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就超过了23万。对法院的判决,我深知,每一点进步,都不容易。

诉讼不是生意,如果把律师费、诉讼费、精力、时间当做成本,那么法院判赔的侵权赔偿金,即便相比过往同类案件,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对于诉讼这件事来说,可以说是妥妥的,赔本买卖。

赔本买卖为什么要做,因为诉讼要争的,是对创作人的一个基本尊重。

曾经写出了张惠妹当红作品的台湾知名词曲作者,这几年,从台湾省到大陆地区,一直在诉讼。不久前,Ta给我发来微信:“吴老师,加油哈,您的案件裁判结果对我们后面的被侵权者来说相当的有利,法官都会参考您的案件判决。”

越来越多人,从关注侵权,到关注法院如何判决。
我今天遇到的问题,也将是未来维权词曲作者遇到的新问题:侵权赔偿金用不用缴税?要缴多少税?

不久前,杭州市税务机关、深圳市税务机关、南京市税务机关将我取得的2024年法院侵权判赔金或和解金按照“特许权使用费”征税,导致我本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高达45%。

为确保缴税、征税都有法可寻,我聘请了税法领域非常专业的贾连峰律师,做为我的委托律师,处理相关税务问题。

近期,我向北京税务机关、杭州市税务机关、深圳市税务机关、南京市税务机关提交了申诉意见。

我认为:税务机关将我2024年依据法院判决取得的侵权赔偿金以及相关和解金,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决定于法无依。

鉴于侵权赔偿金,是侵权多年的赔偿,税务机关将其认定为一次性一年所得,适用法律错误。我要求相关税务机关撤销并更正原征税决定,向我出具书面征税的法律依据及意见。

截止今天,杭州市拱墅区税务机关在我第二次申诉后,已明确表示,依据目前他们掌握的证据,征税确实存在问题,他们将上报浙江省税务局给予指导意见。

我的汇算清缴地北京市税务机关负责人,在6月份收到我的书面意见后,非常重视,我们双方多次就相关税务问题交换意见。经税务机关内部及税务机关律师参与讨论后也认为,征税确实存在问题,目前就我提出的申诉意见,正在向北京市税务局请示。

我在提交给北京税务机关的书面文件中这样写到:“我希望在不启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前提下,北京市税务局或国家税务总局,就“多年侵权赔偿金以及和解金”究竟应不应该征税?给予行政指导意见。

让我意外的是,杭州市萧山区税务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税务局,在接到我的“复核申请”意见,并在我提交了相关证据后,没有向我了解及核实任何细节,第二次依然做出“维持原税务机关征税决定。”

我在这里再次重申: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我们希望国家变得更好,有义务也愿意为此贡献一份力量。但税务机关征税,应该依法征税,作为税务机关,不能自行扩大解释税法。法律有规定的,要纳税,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征税。特别是在面临同一个征税问题时,各地不同税务机关的不同标准,加重了当事人的行政负担。

吴向飞
2025年8月29日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