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去世的,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并不需要以全部继承人意见一致为前提。#律师说法#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司法判例,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去世的,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并不需要以全部继承人意见一致为前提。只要部分继承人表明参加诉讼的意愿,法院即应将其追加为原告,并继续审理案件。对于不愿参加诉讼的继承人,若其书面明确表示放弃案件所涉实体权利,法院可不予追加;若其既不参加诉讼,也不放弃实体权利,法院仍应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该继承人不参与诉讼的行为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参考案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1233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诉讼主体方面,黄某3于本案诉讼期间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本案中,黄某 3 去世后,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中,除芦某某、黄某某外,其余人均向法庭提交了书面声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且不参加本案诉讼程序,故一审法院不再追加其他继承人进入本案诉讼……二审法院认为:黄某3在一审诉讼中去世,一审法院结合其部分继承人出具的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等材料,未追加除芦某某、黄某某之外的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不影响黄某3其他继承人的权益,本院同意一审之处理。”
在该案中,原告黄某3在诉讼过程中去世了,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中除了芦某某、黄某某外,其余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且不参加案件的诉讼程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都采取依法仅追加芦某某、黄某某为原告并继续审理案件,是法院处理此类法律问题的标准流程和权威范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该条文规定了当事人死亡时,诉讼可能进入中止状态,以等待继承人表明态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该条文规定了诉讼终结的极端情形,即原告死亡后没有继承人或全部继承人均放弃诉讼权利,这与部分继承人愿意参加诉讼时案件应继续审理的情形形成对比。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此条是关键依据,它明确了法院追加当事人的具体规则:“放弃实体权利” 是不予追加的唯一前提,仅仅表示不参加诉讼(放弃诉讼权利)但未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必须追加。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