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25-08-30 16:15 微博认证:浙江京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菁英荟|《夫妻股权分割与传承法律实务》

在当今经济发展格局中,家庭与企业的联系日益紧密,夫妻共同参与企业经营的现象愈发普遍,使得公司法与家事法在夫妻股权问题上的交叉与融合愈发凸显。

从早期的土豆网创始人王微离婚案对公司上市进程的阻碍,到当当网李国庆与俞渝离婚引发的公司控制权之争,再到三六零周鸿祎与胡欢离婚涉及的巨额股权分割,这些现实案例都在警示着,夫妻股权问题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家庭财产的分配,更会对企业的稳定运营和市场交易秩序产生重大冲击。

第一部分——⭐️菁英荟分享⭐️ 

夫妻股权分割与传承:夫妻股权问题是企业家不可忽视的法律必修课,不仅涉及婚姻财产分配,更关乎公司治理、融资合规与家族传承,是企业经营与家事法律交叉领域的焦点与难点。朱红艳律师(图1)在研讨会中,系统分享了这一领域的法律实务与裁判观点,为企业家、投资人及法律从业者提供了有效的思考与启发。夫妻股权在离婚中的分割规则:包括一方与双方持股情形下的权益认定、股权增值部分如何划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与价格认定六大标准;融资过程中的“配偶同意函”法律效力:从条款设计、司法案例到争议解决机制,为企业融资提供合规路径;一人公司、上市公司等特殊企业类型的股权处理:通过典型案例解析法院裁判思路与关键考量因素;股权传承与企业家风险防范:从公司章程设计、遗嘱规划、家族信托到动态协议安排,为企业长期稳定运营提供系统性建议。无论是正在面对股权纠纷,还是希望提前进行风险规划,本次分享均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逻辑与实操方法,助力企业稳健发展、家业长青。京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家族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凭借深厚的实务经验,为企业与家庭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

⭐️与谈时间 ⭐️

田莹莹律师(图2)强调,在认定夫妻公司股权权属时,需系统把握以下几个层面:首先应辨析股权的法律性质,明确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性;其次,须关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对股权共有范围与行使方式所产生的实质影响,并立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宗旨进行综合考量。这一审慎立场不仅有助于在离婚或财产分割过程中维护公司的人合性和对外交易安全,也更有利于在夫妻共有财产权与公司治理结构之间寻求妥善的平衡,最终实现公司法与婚姻家庭法在实践中的协调衔接。离婚引发的公司控制权之争,再到三六零周鸿祎与胡欢离婚涉及的巨额股权分割,这些现实案例都在警示着,夫妻股权问题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家庭财产的分配,更会对企业的稳定运营和市场交易秩序产生重大冲击。
王杨律师(图3)通过对比夫妻股权与知识产权在分割问题上的法理基础与司法实践,提出以下学理启示与实务思考:其一,二者在法律属性、分割原则及处置方式层面存在内在关联二者均强调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先,尊重夫妻财产协议效力;在缺乏明确约定时,则应系统把握法院基于权利性质与公平原则所形成的裁判准则。其二,在分割范围、价值评估与第三人效力等方面,两者呈现显著差异。股权分割涉及公司人合性与交易安全等商事价值,而知识产权分割则需关注人身属性与未来收益等知识产权法特有规则。清晰辨识上述区别,有助于律师在承办家事案件中构建更精准的权利主张路径与风险应对策略,从而在复杂财产关系中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这一比较研究不仅深化了对家事财产法中不同权利形态处理规则的理解,也为司法实践中构建类型化裁判框架提供了学理支持。
孙甲夫律师(图4)提出了如下观点,在实践中,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往往仅登记于一方名下,导致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时,极易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是否允许将同一股权登记在夫妻双方或多个共有人名下,成为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法律议题。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并未明确禁止同一股权登记于多人名下。在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是一项基本原则,因此,共有股权登记制度具备法理上的探讨空间与可行性。至于多人共有股权情形下如何行使股东权利,可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规范。例如,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可由共有人共同享有,而表决权等身份性权利,则可委托显名股东统一行使。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既可保障夫妻或其他共有人的财产权益,也能兼顾公司治理的效率与稳定性,进一步实现共有股权制度的法律保护价值。
王溪律师(图5)表示,朱律师的分享内容十分精彩,令人受益匪浅。她进一步指出,夫妻股权问题不应仅仅在离婚阶段才被重视,相反,在公司设立之初就应提前规划夫妻双方的股权安排。她建议,为避免一人公司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可以考虑将夫妻二人同时登记为公司股东,这样既有助于明确权利归属,也更有利于双方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此外,王溪律师还特别强调,除了专业知识的积累,类似这样的内部培训方式对每位律师提升业务能力与分享水平都非常有价值,应当长期坚持、持续开展。
姚卫国律师(图6)指出,从夫妻股权问题延伸至“土豆条款”的现实参考,我们可以获得两点重要启示:第一,当涉及夫妻股权纠纷时,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应当尤为慎重,需优先考察其是否具备家事与公司法交叉领域的专业能力,聘请兼具两方面经验的复合型律师,才能更好应对此类复杂案件。第二,唯有将“土豆条款”所反映的风险防范思路,科学、规范地落实于投资协议与重组文件之中,才能切实帮助企业规避因股东婚姻家事问题引发的潜在投资风险。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

邱江宁律师(图7)通过两个典型案例,对《民法典》第146条所确立的“虚假意思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规则”进行了学理上的深入阐释。该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虚假意思表示,指行为人与相对人共同明知其表示行为与真实意图不符,仍故意为之外示于人。该类行为因欠缺真实意思要素,若认定有效将违背私法自治之基本原则,故法律明确否定其效力。而隐藏行为,实为当事人之间真实意图所指向的法律行为,虽被外在虚假表示所掩盖,其效力不因表层行为无效而直接否定,而应依其本身性质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独立判断。若该隐藏行为符合法定生效要件,则应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以实践中“名为赠与、实为买卖”之情形为例:赠与行为系属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而隐藏于后的买卖行为,乃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其效力需依据《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成立及生效之规范予以审查。在处理诸如“阴阳合同”“名实不符”等复杂案件时,司法实践要求裁判者及代理律师须穿透表面法律形式,识别与认定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并依法对隐藏行为的效力作出准确评价。这一过程体现了民法对意思自治理念的贯彻与国家对法律行为效力予以规制的平衡。

⭐️结语⭐️

京衡长春菁英荟内训分享会的成功举办为未来系列专业活动奠定了坚实基础。京衡长春人将以此为新起点,不断淬炼专业能力,深化理论研究,积极应对实务挑战,持续推动专业化建设,为法治进步贡献力量。

发布于 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