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克拉建材有限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31条规定,将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委托给不具备职业防护条件的个人进行安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并与劳动者签订《委托安装合同》,这是严重利己损人的严重违法行为。
刘长方在这个公司工作后,造成疑似尘肺病后,诉求什邡市卫生健康局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第47条法定职责,责令公司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卫生健康局和公司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提供。为此已经发生两次行政复议,两次行政诉讼,均未解决问题。
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请四川省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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