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热点V 25-08-31 13:20

#榆林身边事##爆料#
近日,榆林市榆阳区昌汗界村洗煤厂违法倾倒煤矸石并掩埋的恶劣行径,将生态环境问题与环保部门的执法态度展现在公众视眼。该事件不仅对当地生态造成严重破坏,后续环保部门的处理方式,其执法能力与态度,属实令人质疑。

8月17日,针对洗煤厂违法掩埋煤矸石线索向榆林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备案,随后案件被转办至榆林市环保局。然而,环保局的处理进度却令人大失所望。

8月21日,在反复追问下,终于开启此次生态环境保卫战,谁曾想战斗号角吹响即意味着结束,“序幕”和“闭幕”几乎同时上映。

8月22日,举报人主动询问进展,换来的竟是环保局工作人员“我们不执法,我不能把人打一顿让承认”这般敷衍至极、毫无担当的回应。当举报人主动提出愿意自行承担开挖后果,只为协助查明真相时,得到的答复却是“上报领导,我只是普通员工”,如此推诿搪塞的态度,实在令人心寒,用广大网友的经典台词“我就呵呵了”。

8月25日,举报人第三次反映问题后,榆阳区环保局宋姓领导层终于出面,表示会积极调查。但时至今日,调查结果如泥牛入海。

在这起事件中,洗煤厂和环保局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 洗煤厂的责任:
-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洗煤厂违法倾倒煤矸石并掩埋,明显触犯此条法律,将面临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还可能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若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0条规定,公安机关可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 若倾倒数量巨大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涉刑事犯罪:如果洗煤厂倾倒煤矸石数量达到万吨以上,且对土壤、水源等生态环境造成严重、难以逆转的破坏,其法人及相关责任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 ,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环保局的责任:
- 执法懈怠:从8月17日接到举报到21日才展开调查,环保局反应极度迟缓,严重违背及时执法的原则。在调查过程中,缺乏积极主动性,面对举报人提供的关键线索和协助意愿,未能合理利用,致使调查工作陷入僵局,未能有效履行法定的环境监管与执法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若存在此类行为,将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缺乏有效沟通:调查后环保局未及时向举报人反馈结果,面对追问时给出的回应既不合理也不负责,完全没有展现出应有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严重损害了公众对环保部门的信任,这同样属于行政不作为、服务意识缺失的表现,应受到相应的内部整顿与问责。

- 监管失职:日常监管工作存在重大漏洞,对辖区内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监督,没有做到防患于未然,属于典型的监管不力,需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并进行整改。

环保部门作为生态环境的最后守护者,本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洗煤厂作为企业,也应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希望榆林市环保部门能重新重视此次事件,深入调查,给公众一个合理、透明的交代,切实肩负起“环保卫士”的重任,守护好榆林的绿水青山 。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纪委

发布于 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