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9月1日起全民交社保纯属误读##各地法院对自愿放弃社保裁判标准不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该条规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也出现了多个不同解读声音,甚至有些自媒体的解读明显在制造并贩卖焦虑。《解释二》即将在9月1日实施,针对其第十九条规定,一些自媒体将统一的司法裁量标准包装成“社保新规”,宣称“自2025年9月1日起必须缴纳社保了”。那么,这是“社保新规”吗?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现在才“强制”的吗?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汤闳淼:所谓“社保新规”纯属误读。首先,司法解释并非立法行为,强制参保的法律义务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都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社保。因此,“必须缴纳社保”并非新规定。
回顾历史,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首次确立了强制缴费义务,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定未依法缴费可解约并要求补偿,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细化了相关规则,整体制度已运行近三十年。
现实中,由于各地法院对“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的裁判标准不一。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统一了裁判标准,规定任何免除社保缴费的协议无效,劳动者可解约并要求经济补偿。这一解释,解决的是“怎么判”,而非“要不要缴”。从制度角度看,此次解释旨在堵住企业逃费漏洞,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并促使企业依法参保,降低长期风险。
因此,本次解释仅为统一裁判标准,并未新增强制规定,公众不应误解为“新规”或“新增强制”。via.法治网 #9月1日新规上线#
